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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

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勞工署公佈,《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已於1999年11月24日通過成為法例。新法例規定僱用超過五十名工人或以上的建築地盤、船塢、工廠,以及其他指定工業經營的承建商或東主,須要實施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對他們的安全管理制度進行定期安全審核。

企業除了要按照《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推行及維持一安全管理體系以外,亦要僱用一名為勞工署認可的註冊安全審核員根據法例要求作定期安全審核﹝例如: 建築業 - 每6個月作審核; 其他行業 - 每12個月作審核﹞。由註冊安全審核員簽署的審核報告需要遞交勞工署作覆查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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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24-03-19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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