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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劳工署公布,《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已于1999年11月24日通过成为法例。新法例规定雇用超过五十名工人或以上的建筑地盘、船坞、工厂,以及其他指定工业经营的承建商或东主,须要实施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对他们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定期安全审核。

企业除了要按照《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推行及维持一安全管理体系以外,亦要雇用一名为劳工署认可的注册安全审核员根据法例要求作定期安全审核﹝例如: 建筑业 - 每6个月作审核; 其他行业 - 每12个月作审核﹞。由注册安全审核员签署的审核报告需要递交劳工署作覆查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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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4-03-19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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